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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落實自治區關于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等方面的法規規定,研究擬訂全市應急管理發展規劃、工作方案等,并負責組織實施和宣傳工作。
(二)負責全市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各旗區各部門應對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有關工礦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三)組織編制應急體系建設、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擬訂相關政策措施并監督實施。
(四)指導應急預案體系建設,貫徹落實國家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分級應對制度,組織編制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相關預案演練,推動應急避難設施建設。
(五)牽頭建立應急管理信息系統,推動信息傳輸渠道的規劃和布局工作,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發布災情及應急救援情況。
(六)承擔職責范圍內的應急值守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承擔市應對重大災害指揮部工作,綜合研判突發事件發展態勢并提出應對建議,協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重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七)按權限協調指揮各類應急專業隊伍,建立應急協調聯動機制,推進指揮平臺對接,銜接消防、森林草原防火隊伍、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統籌指導應急救援力量建設,按職責權限組織協調指導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災撲救、抗洪搶險、地震和地質災害救援、生產安全事故救援等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設,組織推動各旗區及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設。
(八)按權限協調指揮全市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等工作。
(九)指導、協調全市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負責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工作,組織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工作。
(十)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組織指導災情核查上報、損失評估、救災捐贈工作,管理、分配市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
(十一)依法監督檢查防震減災工作,擬訂防震減災有關政策辦法并組織實施,制定防震減災事業發展規劃和計劃,承擔建設工程安全評價管理和抗震設防要求的確定工作。
(十二)依法行使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市直有關部門和各旗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巡查、考核工作。
(十三)按照分級、屬地的原則,依法監督檢查非煤礦山、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依法組織并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四)依法組織指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組織開展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
(十五)制定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救援裝備規劃并組織實施,會同糧食和物資儲備等部門建立健全應急物資信息平臺和調撥制度,實行救災統一調度。
(十六)負責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指導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七)負責市本級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領域行政執法工作,查處全市性、跨旗區違法行為,辦理重大行政案件。指導、監督管理旗區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領域行政執法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九)職能轉變。
鄂爾多斯市應急管理局應加強、優化、統籌全市應急能力建設,構建統一領導、權責一致、權威高效的應急能力體系,推動形成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平戰結合的應急管理體制。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結合,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努力實現從注重災后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從應對單一災種向綜合減災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提高應急管理水平和防災減災救災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風險。堅持以人為本,把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確保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加強應急預案演練,增強全民防災減災意識,提升公眾知識普及水平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堅決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十)有關職責分工。
1.與市能源局、市自然資源局、市水利局、市林業和草原局等部門在自然災害防救方面的職責分工。
(1)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全市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相關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指導協調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重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并按權限作出決定;承擔市應對重大災害指揮部工作,協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對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市能源局、市自然資源局、市水利局、市氣象局、市林業和草原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臺,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發布災情及應急救援情況。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按授權負責森林和草原火情監測預警和火險、火災信息發布工作。
(2)市能源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煤炭、石油天然氣管道、電力等行業災害防治規劃并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煤炭、石油天然氣管道、電力等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煤炭、石油天然氣管道、電力等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煤炭、石油天然氣管道、電力等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3)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并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4)市水利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全市洪水干旱災害防治規劃并指導實施。組織編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并組織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承擔防御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組織協調指導蓄滯洪區安全建設、管理工作。負責統計水利設施受災情況,提出水利工程水毀修復和抗旱經費的建議安排,指導實施水利工程應急度凌汛、抗旱項目。
(5)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落實市防汛抗旱指揮部以及水利局防汛抗旱的有關要求,執行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指令。
(6)市林業和草原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并指導實施。組織指導開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及森林草原火災初期應急處置等工作。
(7)根據工作需要,市能源局、市自然資源局、市水利局、市林業和草原局等部門可以提請市應急管理局,以市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2.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在救災物資儲備方面的職責分工。
(1)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提出全市救災物資的儲備需求和動用決策,組織編制全市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部門確定年度購置計劃,根據需要下達動用指令。
(2)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全市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年度購置計劃,負責全市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根據市應急管理局的動用指令按程序組織調出。